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