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