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企业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二)实行厂务公开;(三)设立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四)开展协商协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信息化渠道参与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