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