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厂务公开。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