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