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