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生态循环农牧业,强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推广滴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农药科学使用、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处置,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循环模式,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