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进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分类有序退出超载的边际产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