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实施机关、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在六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