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实际。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