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