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