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