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