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