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