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库鲁斯台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委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