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辆违反本条例驶入草地、碾压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