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进入未开放草原、林地进行旅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每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