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进入未开放草原、林地进行旅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每人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