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建设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废弃物堆放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