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超载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超载畜量放牧羊单位每月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