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在禁渔期或使用违法方式捕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鱼工具和所得物,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