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在禁渔期或使用违法方式捕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鱼工具和所得物,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