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活动区域和路线。旅游活动组织者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点)管理规定,不得实施破坏草原、植被、林木和旅游设施的行为;不得进入未开放的草原、林地进行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