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施重点民生项目、草原生态保护基础项目,确需征收、征用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草地、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临时占用的,不得超过2年,并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