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毁草、毁林垦荒。对已经开垦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退耕:(一)土壤沙化、碱化、退化的;(二)不具备稳定灌溉条件的;(三)土壤、土质不适宜农作物种植的;(四)撂荒超过3年以上的;(五)坡度大于25度,或者坡度在5—25度之间,但是缺乏水土保持条件的;(六)纳入退地减水范围规划内的;(七)应当退耕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