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在划定的库鲁斯台草原中心保护区湿地范围内,每年4月1日-6月1日为禁渔期,禁止捕捞野生鱼类资源。在非禁渔期,不得采取炸、毒、电、网等方式捕鱼。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