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禁止在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毁草、毁林垦荒。对已经开垦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退耕:
(一)土壤沙化、碱化、退化的;
(二)不具备稳定灌溉条件的;
(三)土壤、土质不适宜农作物种植的;
(四)撂荒超过3年以上的;
(五)坡度大于25度,或者坡度在5—25度之间,但是缺乏水土保持条件的;
(六)纳入退地减水范围规划内的;
(七)应当退耕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