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组织草原主管部门对区域内的草原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份,分别规定适宜的载畜量,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实行以草定畜、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使用者、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根据核定的载畜量,确定每年牲畜的饲养量和年末存栏量,严禁超载过牧。

对被禁牧的草原使用者,其生产生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