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管理制度。

禁止在划定的中心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者其他排污设施。禁止在划定的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排放、倾倒下列污染物:

(一)可溶性剧毒废水、废渣;

(二)油类、酸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固体废弃物;

(四)尾矿、煤矸石、粉煤尘、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沾染过有毒物质的车船、容器;

(六)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