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拥有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草地、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草原、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