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巡查排查,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规律,提出治理建议,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协调应急救援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运输经营准入管理,按照职责优化农村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强化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定期排查整治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完善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农村运输市场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及驾驶证核发程序;依法实施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及报废管理;强化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定期组织应急处理演练。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