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农村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农村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开展非法运营车辆专项整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