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本辖区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安全劝导员开展农村交通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有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维护农村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