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农村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