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等地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