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具体情况。发现农村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损坏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