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旅游发展的空间布局、业态类型、重点区域、基础设施等内容,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乡村特色风貌和文化传承,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