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问题,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