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三级应急救援机制。遇有日常电梯安全事故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调度签约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启动一级救援;一级救援指令未被及时响应或遇有紧急安全事故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启动二级救援;二级救援单位无法完成救援任务或遇有严重安全事故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调度专业救援队伍或消防队伍,启动三级救援。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