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