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能对电梯实施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率高;

(二)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受委托的安全评估机构或组织进行安全评估作业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