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