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