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