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