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