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