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