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灾情、上报灾情信息,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并与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供给;
(三)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当开辟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损毁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四)能源、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破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五)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七)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八)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灵活安排教学活动,落实相应防灾避险措施;
(九)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根据灾害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设置危险隔离区域或者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并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