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采取的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