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