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作出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停业的决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